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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提要】本文从内容分类、制度演变、起草机构三个方面,对元朝的诏敕制度进行了研究。元朝的诏敕,主要包括诏书、圣旨(或玺书)、册文、宣敕(或制敕)四大类,其中前两类最为重要。在颁发诏敕时,要使用至少两种文字,通常是八思巴蒙古文和汉文。因此在起草后,还要经历一个翻译过程。有时是用汉字起草,再译为八思巴蒙古文;有时则是用蒙古文起草,再译为汉字。这使得元朝的诏敕颁发过程比前代王朝更为复杂,因而分别设立了翰林国史院和蒙古翰林院两所诏敕起草机构。在具体写作上,元朝的诏敕并未完全继承前代王朝的精致特色,内容趋于简单、质实。这方面的特征对以后明、清两朝有所影响,在本质上反映了君主专制强化的趋势。
作为蒙古族王朝,元朝的统治具有鲜明的蒙汉二元性特征,这已是史家熟知的事实。本文打算从诏敕制度这一侧面对此再作进一步的探讨。诏敕,指以皇帝名义颁行的命令。在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王朝,皇帝发布的命令属于国家最高决策,具有神圣色彩,所谓“皇帝御寓,其言也神,渊嘿黼扆,而响盈四表”[1]。秦朝建立皇帝制度时,规定以“制”、“诏”作为皇帝所颁命令的专称[2]。以后诸朝又有更加复杂的一些名目划分和变化,如汉朝分为策书、制书、诏书(亦作诰)、戒书(亦作戒敕)四类,唐朝则有册书、制书、慰劳制书、发日敕、敕旨、论事敕书、敕牒七种形式。[3]元朝皇帝颁发的命令也有多种名目(详下),本文暂以诏敕作为其统称。元朝版图辽阔,民族众多,而蒙古文字又具有“国书”地位,因此颁发诏敕时要使用不止一种文字(大多数情况下为蒙、汉两种文字)。这就引发出先以何种文字草拟、然后如何转译的问题,其过程颇具特色,比前代王朝更显周折。另一方面,由于元朝是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有限汉化政权,并未完全继承前代王朝诏敕的复杂分类和制度细节,在文书写作上又有简单化的趋势。以下具体论述。有关材料较为零散,难免遗漏,望读者不吝指正。
一 元朝诏敕的分类
元朝的诏敕类文书内容涵盖比较广泛,有诏书、圣旨、玺书、册文、宣命、制书、敕书等多种名目。它们大致上可以归属为四类:诏书、圣旨(或玺书)、册文、宣敕(或制敕)。其中,诏书与圣旨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比较重要的两种形式。元朝官修政书《经世大典》的“帝制”门即由这两类文书组成。其《序录》云:
古者典谟训诰誓命之文,或出于一时帝王之言,或出于史臣之所修润,其来尚矣。国朝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,史臣代言者曰诏书。谨列著于篇。[4]
《经世大典》全书已佚,其中“列著”的圣旨、诏书篇目和内容,今已不得其详。但幸存的《序录》却告诉我们这两类文书的最大区别:圣旨以蒙古文记录皇帝的命令,诏书则由“史臣”即翰林国史院的文士用汉文起草。萧启庆先生就其内容概括说:“圣旨多系因特定目的而颁与某一特定机构或人物(以寺院免差发者为最多),汉译文则为硬译之白话,不求典雅。汉文诏书内容所涉则多为较具普遍性的国家政策或重要事件,由翰林国史院撰发,……所用汉文皆为文言。”[5]根据现在能见到的元朝圣旨(汉译文)、诏书文本来看,上述概括基本上是准确的。册文、宣敕的重要性稍逊,故《经世大典序录》并未专门提及。
(一)诏书
唐朝“王言之制有七”,其中第二类“制书”的内容为“行大赏罚,授大官爵,厘革旧政,赦宥降虏”[6]。元朝诏书的性质,基本上与其相似(实际上唐朝的“制书”原来就叫“诏书”,因避武则天讳而更名)。现存元朝诏书,主要见于《元史》本纪、《元文类》卷九《诏赦》、《元典章》卷一及新集《诏令》、《圣元名贤播芳续集》卷五《诏》、卷六《诏赦》[7]。另外一些元人别集中亦偶有收录。观其内容,大体不出以下范围:
重大典礼——如建国号、皇帝即位、改元、立后、建储、接受尊号、上皇太后尊号、追尊已故皇帝皇后庙谥、加封岳镇海渎等,皆诏告天下。例多不举。
重大赦宥——因平叛、天灾、典礼等原因举行全国普遍性的大赦,即颁发赦诏。如《元文类》九载有世祖平定阿里不哥之乱后的《中统元年五月赦》、武宗时因西北叛王察八儿来降而颁发的《至大三年十月赦》。《元典章》卷一载有仁宗平定“关陕之变”后于延祐四年正月颁布的《赦罪诏》。《圣元名贤播芳续集》卷六还载有世祖至元二十一年《谕中书省以下大小官吏诸色人等诏赦》、《至元二十五年赦》、成宗《大德六年赦》、仁宗《皇庆元年赦》、泰定帝《泰定二年赦》。因重大典礼颁布的赦诏,实际上就与典礼诏书合一。因吐蕃僧侣做佛事而采取的临时、局部性赦宥,似乎不在颁发赦诏之列。
重大政治兴革——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政策、措施出台(《唐六典》所谓“厘革旧政”),亦专门颁发诏书。如《元文类》收录世祖朝的《颁授时历诏》、《清冗职诏》,武宗朝的《行铜钱诏》、仁宗朝的《行科举诏》。《圣元名贤播芳续集》载有世祖朝《立国字诏》、仁宗、泰定帝两朝《遣使宣抚诏》(后者亦见马祖常《石田集》卷六),等等。
重大征伐——如《元文类》载世祖朝《兴师征江南谕行省官军诏》,《圣元名贤播芳续集》载《谕亡宋官吏诏》、《谕两淮州郡诏》,黄溍《金华集》卷七载顺帝讨云南死可伐《招谕云南土官等诏》,欧阳玄《圭斋文集》卷一三载顺帝镇压元末起事的《命相出师诏》、《再命出师诏》。
重大人事任命——似主要限于任命右、左丞相。如《圣元名贤播芳续集》载有武宗至大元年《命左右相诏》(亦见程钜夫《雪楼集》卷一)、英宗至治二年《命拜住为右丞相诏》(亦见袁桷《清容居士集》卷三五)。《金华集》卷七载有顺帝任命朵儿只、太平的《命相诏》。其余官员如御史大夫官至从一品,地位仅稍逊于丞相,其任命亦只用“制”,不用诏[8]。
重大诛罚——如《圣元名贤播芳续集》载世祖朝《诛王文统诏》(亦见《元史》卷二○六《王文统传》)、《诛伪金紫王演诏》、顺帝朝《降伯颜诏》、《徙伯颜诏》。《元典章》新集载有英宗朝《阿散等诡谋遭诛诏书》。按《唐六典》以“行大赏罚”合称,而在元朝似乎主要是一些“大罚”用诏书,“大赏”则不然。如封王可谓“大赏”,其封拜文书却不称诏而称为制。其例散见元人文集,不备举。
重要对外文书——《元文类》载有世祖中统五年五月《赐高丽国王历日诏》、泰定帝朝《谕安南国诏》。《雪楼集》卷一有《诏谕安南》两篇。
综合来看,元朝诏书的行用范围基本上都属于重大事件,需要布告全国,“咸使闻知”者。也可以说,诏书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。在文体方面,使用典雅的汉文文言(只有泰定帝即位诏书例外,说详下),以骈体文为主,偶有用散文者。辞藻华丽,多用典故,以显示王朝的“文治”形象。这些方面基本继承了前代“王言”的传统。
(二)圣旨(玺书)
元朝圣旨的概念,较之诏书相对复杂一些,有广义、狭义之分。广义上说,以皇帝名义下达的命令,包括上文讨论的诏书和下文将要提到的宣命(制书)在内,皆可称为圣旨。元朝公文格式,凡以皇帝名义下达命令,起首必有“上天眷命,皇帝圣旨”或是“长生天气力里,大福荫护助里,皇帝圣旨里”的套语,有时简写为“皇帝圣旨”、“钦奉圣旨”。无论诏书、宣命或制书,皆不例外。[9]徐元瑞《吏学指南》“发端”门对此有专门解释:“钦惟圣朝,受天明命,肇造区夏,故曰上天眷命。诏敕之首,表而出之。”“钦惟圣朝,荷天地之洪禧,奄有万邦,薄海内外,悉皆臣属,故曰长生天气力里。”“钦惟圣朝,承列圣之丕祚,混一区宇,历古所无,福庇黎元,咸遂生乐,故曰大福荫护助里”。[10]杨联陞先生通过对《元典章》文书的考察,已经注意到元朝诏书、圣旨之别并不像《经世大典序录》所概括的那样简单,元朝文献中对“圣旨”概念的使用不尽严格,有时会将诏书一类文件笼统包括在内[11]。大抵圣旨一词,最初只是习惯性称呼,“特出一时之文,若曰宜奉承圣上之旨意而已,非文书皆然,以为常式也”[12]。并且皇帝的旨意在付诸记录以前,即已称为圣旨[13],故史料中时常会见到“口传圣旨”、“传谕圣旨”(或简称“传旨”)之类记载[14]。
以下讨论元朝狭义的“圣旨”概念,即《经世大典序录》所言,以蒙古语宣谕,用蒙古文记录颁发的皇帝命令。《元典章》、《通制条格》等元朝政书收录了许多这类文件的汉译文。其中,大部分是按照蒙古语的句法、词法机械地套译为汉文,无法用汉语常规读通,形成所谓的“蒙文直译体”圣旨。田中谦二、亦邻真等学者已对元朝这一类体裁的文书作过系统研究[15]。这类圣旨文书最常见的构成方式,是先引用大臣上奏的原话,提出某项建议,然后经皇帝首肯,遂形成决策性文件颁发。试举数例。《通制条格》卷一四《仓库·务官欺课》:
至大四年十一月初四日,中书省奏:“台官人每俺根底与文书,‘真定路姓郜的务官侵使了课程有。俺待问呵,院务官每比及年终,未审合无取问。’说将来有。俺商量得,院务官每办着课程有。既欺隐了课程,不教问呵,课程也不能尽实到官,做贼说谎的多了去也。今后但是务里委付着的务官,端的偷了课程呵,依职官取受例交监察御史、廉访司官问呵,怎生?”商量来,奏呵。“那般者。”么道圣旨了也。钦此。
这份文件的主体是中书省奏事,先引用御史台报告,发现一名院务官侵使课程,请示是否应到年终该官员任满之后再行立案追查。中书省认为,这种事件不必等到年终,应由监察部门立即立案处理。皇帝准奏。虽然整个文件可以统称为圣旨,但实际上皇帝说的话只有“那般者”一句。蒙文直译体圣旨当中,这类例子极多。再如《元典章》卷三四《兵部一·军役·逃亡·札撒逃走军官军人》:
圣旨。亦黑迷失为头福建行省官人每奏:“跤趾国里、占城里出征时分,军官每、军每、水手每风水里推调了,逃了回来的根底,罪过他每底不要了上头,去了的勾当每他怠慢了。如今俺大勾当里去的时分,似那底一般逃走了,不扎撒呵,勾当俺的怠慢一般有。更圣旨可怜见呵,怎生?”么道奏来。“如今那般推辞躲闪的省官人每根底,没别里哥逃走回来的人每根底,休疑惑,敲了扎撒者”道来。圣旨俺底。龙儿年二月二十九日,柳林里有时分写来。
这是世祖至元末年亦黑迷失等人率军出征爪哇前夕的上奏,称此前出征交趾、占城之役,对逃兵没有治罪,致使军纪不振。建议此次严肃军纪,逃者处死。皇帝准奏。圣旨里引用皇帝原话虽稍多,实际上不过是批准奏请,与“那般者”性质是相同的[16]。
当然也有另外一种类型的圣旨,即并不包括臣下奏事内容,而直接以皇帝名义发布命令。如《通制条格》卷二八《杂令·围猎》:
中统三年十月,钦奉圣旨,道与中书省忽鲁不花为头官员:“圣旨到日,照依旧来体例,中都四面各伍伯里地内,除打捕人户依年例合纳皮货的野物打捕外,禁约不以是何人等,不得飞放打捕鸡兔。这地面里头若有养鹰鹞飞放的人每,飞放的心有呵,咱每根底问了,教靠着咱每飞放也者。这般省谕了呵,咱的言语别了的,不有罪过那什么?”
又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复合体。《元典章》卷三九《刑部一·刑制·刑名·重刑不待秋分》:
至元八年四月,尚书省,三月二十一日钦奉圣旨宣谕:“听得您每如今断底公事也,疾忙断有。今后断底公事,合打底早打者,合重刑底早施行者。”钦此。回奏:“在先重囚待报,直至秋分已后施行有来。此上,罪囚人每半年多内攒下,淹住有。议得,今后有重罪底罪人,省部问当了呵,再教监察重审无冤,不待秋分,逐旋施行呵,宜底一般。”奉圣旨:“您底言语是底一般。”钦此。
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,元朝“以国语训敕”的圣旨同诏书相比有一个基本特点,即据事直录,往往直接引用奏事原文和具体事例,并未刻意提炼、润饰,而是较多地保留了决策文书的原始形态[17]。
除去蒙文直译体外,元朝圣旨还有另外一种常被学者忽视的文体——汉文吏牍体。它同样是自蒙文原稿转译,但并非机械套译,而是对语法结构、词序等进行了调整,使译文大体符合汉语习惯。其中有时也不乏白话俗语,但基本上都是当时汉语口语中习见的[18]。如《元典章》卷二二《户部八·课程·茶课·茶课从长恢办》:
皇庆元年四月钦奉圣旨:“据中书省奏‘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使司岁办课程浩大,切恐诸人搅扰,乞降圣旨禁约’事,准奏。仰据所办茶课,从长恢办,务要增羡尽实到官。办课期间,诸衙门不得搅扰沮坏,所在官司毋得将运茶船只拘夺递运官物,转运司官吏人等却不得椿配百姓,作弊违错。”钦此。
又如至元十二年忽必烈宣谕南宋淮安守将朱焕的圣旨。陶宗仪《南村辍耕录》卷二○“汉儿字圣旨”条载录了原稿为“白麻正书”的圣旨全文(王逢《梧溪集》卷一《敬题谕淮安朱安抚诏后》所引略同):
上天眷命,大元皇帝圣旨,谕淮安州安抚朱焕。据陈楚客奏:“臣与朱安抚同年,又有通家之好,戊午归顺之后,不相见者十有八载。今王师吊伐,诸道并进,数内一路领涟河、清河将士,攻取淮东未附州郡。切恐城陷之日,玉石俱焚,臣与故人情分,不容缄默。且彼所以婴城自守者无它,原其本心,但未知趋向之方,初无执迷抗拒之意。今大江南北,西至全蜀,悉入版图,若蒙圣慈特发使命,宣示德音,开其生路,彼亦识时达变之士也,宁不以数万生灵为念乎?臣昧死上言,伏候敕旨。”准奏。今遣使前去,宣布大信,若能识时达变,可保富贵。应在城守御将帅同谋归顺者,意不殊此。故兹诏示,想宜知悉。至元十二年七月日。
这份圣旨是发给南宋将领的,所以译成汉语时尽量向汉文文言靠拢,没有采用“么道,奏呵”一类直译体语汇。但与蒙文直译体相近,其“据事直录”的特点仍然十分明显[19]。史料中所见元朝汉文吏牍体圣旨,有的是直接从蒙文翻译,有的则是在蒙文直译体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写而成。韩儒林先生说:“元代案牍文字……其原稿为蒙古文而须颁行于汉地者,必副以汉文译文。现存元代汉文档案,或为俚语,或为文言,《元典章》、《通制条格》、《六条政类》等书所载大半皆俚语文件。文宗至顺间虞集等纂修《经世大典》,其所据材料,除文言文件外,俚语文件必甚多。今所见《大典》残卷几尽为文言而少俚语者,殆编修者改译之也。”[20]按韩先生所言“俚语文件”,也就是本文所说的蒙文直译体公文,“文言文件”则属于汉文吏牍体公文。与“俚语”的蒙文直译体相比较,后者固不妨称为“文言”。只是这类“文言”文字相当平实,其风格与词臣所作骈四俪六、堆砌典故的汉文诏书有着明显区别。
在讨论过元朝圣旨的体裁之后,再来看一下它的内容。与诏书相比,圣旨内容涵盖的范围远为广泛,小大不拘,“大而至于军国大计,小而至宰杀老病的牛马、幼马、羊羔等微而至微的琐事”[21]。仅随手翻检《元典章》中的圣旨,如卷四《朝纲一·政纪·省部纪纲》、卷五《台纲二·体察·改立廉访司》、卷一三《吏部七·公规一·公事·行移公事程限》、卷二三《户部九·农桑·立司·复立大司农司》、卷四九《刑部十一·诸盗一·强窃盗·拯治盗贼新例》,都足以称得上“军国大计”。而像卷一六《户部二·分例·使臣·使臣合吃肉食》、卷三八《兵部五·捕猎·围猎·收拾石虎皮》、卷五七《刑部十九·诸禁·禁宰杀·禁宰年少马疋》、卷五八《工部一·造作一·杂造·新样帽儿休造》,却只能说是细微琐事。又如官员出差乘驿领取的铺马圣旨[22],和今天比较多见的元朝皇帝颁发给某佛寺、某道观的护持圣旨[23],亦皆属琐事之列。据仁宗时监察御史咬住等人所上呈文,各衙门“朦胧奏行”圣旨的情况极为严重,“添乐人气力者有之,断民间家私者有之,或为僧道护持,或为权豪执把,冗征细事,动辄宗示中外,变易纷纭,法无所守,……如旌德集庆等寺护持、杭州马剌忽女孩儿答剌看等执把,似此之类,岂烦君命?”[24]元初规定,圣旨颁至地方,当地官员必须穿戴公服,出城迎接。后来圣旨泛滥,地方官叫苦不迭,“收拾户计的、打捕豹子的圣旨也交迎接有,城子里勾当哏迟误有”[25]。延祐六年江南行御史台报告:“近年开读圣旨,多不是中书省奏来的,也不是干碍御史台、廉访司事理”,元廷被迫规定“诏赦,行省、廉访司各衙门都交迎接。若干碍行省、廉访司事务的圣旨呵,各一员官迎接者。除此之外,寺观护持,诸人执把的圣旨休迎接”。[26]
附带述及另一个相关概念“玺书”。与圣旨相似,元朝玺书的概念也有广义、狭义之别。广义上,凡是盖有皇帝玺印的下发文件都可称为玺书。其中,应当包括诏书、圣旨(狭义)、宣命(或制书)。元初,诏颁八思巴所制蒙古新字,宣布要用它“译写一切文字,……自今以往,凡有玺书颁降,并用蒙古新字,仍各以其国字副之”[27]。所说玺书显然是广义概念。广义的玺书大体上相当于广义的圣旨,但不包括未形成书面文件的口传圣旨。同样,狭义的玺书也与狭义的圣旨相近,尤其被多用以指称那些内容较为琐细的圣旨文书。《元史》卷二三《武宗纪二》载至大二年正月乙巳塔思不花等言:“诸人恃恩径奏,玺书不由中书,直下翰林院给与者,今核其数,自大德六年至至大元年所出,凡六千三百余道,皆干田土、户口、金银铁冶、增余课程、进贡奇货、钱谷、选法、词讼、造作等事,害及于民,请尽追夺之。”这六千三百多道玺书,实际上都是近臣就某些具体的琐事乘隙奏请,得到皇帝“那般者”首肯之后,书写盖玺下发的圣旨。又如《元史》卷一○一《兵志四·站赤》:“其给驿传玺书,谓之铺马圣旨。”可知在很多场合下,玺书就是圣旨的同义词。
(三)册文
册在《说文解字》中的本义为“符命”,亦通“策”。汉有策书,唐有册书,主要用以封拜诸侯王、三公、立后建嫡、宠命尊贤,总的来说属于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令文书范畴。但元朝的情况似乎有所不同。明人徐师曾《文体明辨序说·册》云:
古者册书施之臣下而已,后世则郊祀、祭享、称尊、加谥、寓哀之属,亦皆用之,故其文渐繁。今汇而辨之,其目凡十有一。一曰祝册,郊祀祭享用之。二曰玉册,上尊号用之。三曰立册,立帝、立后、立太子用之。四曰封册,封诸侯用之。五曰哀册,迁梓宫、及太子诸王大臣薨逝用之。六曰赠册,赠号、赠官用之。七曰谥册,上谥、赐谥用之。八曰赠谥册,赠官并赐谥用之。九曰祭册,赐大臣祭用之。十曰赐册,报赐臣下用之。十一曰免册,罢免大臣用之。
徐氏的复杂分类是概述历朝制度,就元朝来看,其所谓册文只有祝册、玉册、立册、谥册四种(谥册只包括为已故皇帝上谥号,不包括给臣下赐谥)。这四种册文虽以皇帝名义颁发,但都是纯粹的礼仪应用文字,似已不具备由上达下的特征。正因如此,在撰写册文的同时,还要另撰为此事布告全国的诏书。如世祖至元十年立后建储,成宗即位后为世祖忽必烈追奉谥号,两事的诏书载于《元典章》卷一,册文则见于《元文类》卷九,文字完全不同。而且就文献实例来看,诏书、宣命(制书)有时被笼统称作圣旨、玺书,却不见有册文被称为圣旨、玺书的例子。从严格意义上讲,大约应将册文排除在元朝的诏敕类文书之外。本文考虑到前代制度,暂将册文附述于此,以下基本上不会再涉及这类文书。
(四)宣敕(制敕)
宣敕或称制敕,是元朝的人事除授和封赠文书。《元史》卷八三《选举志三·铨法中》:“凡迁官之法,……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,则中书牒署之。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,则以制命之,三品以下用金宝,二品以上用玉宝,有特旨者则有告词。其理算论月日,迁转凭散官。”卷九一《百官志七》记载略同。又卷八四《选举志四·考课》:“凡封赠之制,……正从一品至五品为宣授,六品至七品敕牒。”可知宣、敕施用之分,以五、六品之间为界。宣要加盖皇帝的玺印(玉宝或金宝),敕则只由中书省宰相签署。《吏学指南》“仪制”门:
宣天子亲赐命诰也,故无押字,以宝为信。
敕牒 天子制命也。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,曰敕牒。例令省授。为系上言,故用黄纸,宰相押字。[28]
现存蒙、汉文合璧《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》十一通,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难得的实例。其中宣八通,包括封赠宣命、授官宣命各四通,起首语皆为“上天眷命,皇帝圣旨”,末于年月上钤署御宝。敕三通,皆授官敕牒,起首语为“皇帝圣旨里,中书省牒”,末于年月上钤署省印,然后中书省宰执大臣由低到高,参知政事、左丞、右丞、平章政事、左丞相、右丞相、直至名义长官中书令,依次署押。[29]虞集说:“国朝典故,凡命官,自宰相以下皆中书造命,其贵者封以天子之玺而赐之。”[30]所谓“贵者”与否,指的显然也是宣、敕之分。敕牒虽同样是“天子制命”、“上言”,但所授对象品级较低,不属于“贵者”,因此仅由宰相押字,不加盖皇帝玺印。与此相联系,元朝的敕牒似乎不包括在“玺书”范围之内[31]。在受宣敕人迎接宣敕时,迎宣的礼仪规格也要比迎敕复杂许多。如受宣官除行普通拜礼外,还要“舞蹈叩头”,并向使者“跪问圣躬万福”,受敕时就没有这些附加仪式[32]。另外上引《元史·选举志三》谓“宣授,则以制命之”,故宣授也可称作制授。苏天爵编《元朝名臣事略》卷七《平章廉文正王》引高鸣《廉希宪家传》即载“始议行迁转法,五品以上制授,六品以下敕授”。元人时以宣敕合称,时以制敕合称,含义是一样的。
《唐六典》所载“王言”有七种,但如按事之大小区别,则可归为制、敕两类[33]。人事除授方面,五品以上为册授及制授,六品以下为敕授及旨授[34]。元朝制(宣)、敕的区分,当即渊源于此。不过唐朝(还有宋朝)制敕的内容所涉广泛,元朝制敕则只限于人事除授和封赠。现在的问题是“制”何以到元朝又称为“宣”。“宣”作为一种诏敕文书类型,出现较晚。沈括《梦溪笔谈》卷一《故事一》云:
予按唐故事,中书舍人职掌诏诰,皆写四本,一本为底,一本为宣。此“宣”谓行出耳,未以名书也。晚唐枢密使自禁中受旨,出付中书,即谓之“宣”。中书承受,录之于籍,谓之“宣底”。今史馆中尚有梁《宣底》二卷,如今之“圣语簿”也。梁朝初置崇政院,专行密命。至后唐庄宗,复枢密使,使郭崇韬、安重诲为之,始分领政事,不关由中书直行下者谓之“宣”,如中书之“敕”,小事则发头子、拟堂帖也。至今枢密院用宣及头子。
据此则“宣”本来只是“宣付出外”的意思,并非文书专称。后来随着枢密院制度的发展,皇帝经由枢密院下发的旨令被称为宣,与经由中书下发的敕地位相当,至宋犹然。[35]到金朝,“宣”的含义已有变化,与枢密院无特别关系,而可泛指皇帝的圣旨。金朝皇帝最重要的印玺,就叫做“宣命之宝”。[36]金人李国维也说“宣则王言亲谕”[37]。《大金集礼》卷二五有“赐敕命”、“送宣赐生日”条目,宣、敕并举,两者有地位高低之别。这一用法,已与元朝比较接近。元朝的宣敕概念,远可溯自《唐六典》,近则直接源于金制。
唐宋的人事除授文书,在授某人某官职(或封某爵、赠某官、加某官、降某官职、免某官职等等)的基本内容之前,还会有一段由词臣专门起草的骈俪文字,铺张典故,申明勉励或训诫之意,称为“诰”[38],亦即前引《元史·选举志三》所谓“告词”。金朝制度也大体相同[39]。元朝的情况,则前后有较大变化。忽必烈创建元朝之初,建立汉式官僚机构,多用金朝遗士任职。宣敕之制亦受金朝影响,带有文字典雅工整的诰文。苏天爵《滋溪文稿》卷一○《董源神道碑》:
中统三年春,……以公为左司郎中。是时朝廷肇进官仪,每除拜,犹令翰林行制以训敕之。告公之词曰:“董某秉心端悫,处事详明。草军前之檄,孰比陈琳,谈当世之事,共推王猛。宜颁显渥,以佐行台。尚尽乃心,克成厥绩。”
虞集《道园学古录》卷一七《刘赓神道碑》:
建元初,命官犹皆有训,辞简古尔雅,皆出于翰林。
中统二年五月,王恽在中书省主管陈言文字并“权供中舍(按指中书舍人)之职”。七月翰林国史院成立,授翰林修撰、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。他后来作《中堂事记》(载《秋涧集》卷八○至八二),其中抄录了这一年五至八月他撰述或看到的多首带有诰文的宣敕。其内容包括史天泽授中书右丞相,廉希宪授平章政事,杨果授参知政事,李昶授翰林侍读学士,张柔封安肃公,张荣封济南公,张德辉授翰林学士、参议行中书省事,赛典赤授平章政事,石抹刚纥答授右三部尚书,耶律明安歹儿承袭祖、父爵位,雷膺、王恽授翰林修撰,许衡授怀孟路教官,窦杰、姚枢授太子少傅,汪良臣授巩昌路便宜都总帅,贺某授宣谕大理国使,李大节、张特立、魏璠追加谥号,许衡授国子祭酒,姚枢授大司农,郑汝翼授大理寺丞,李治授翰林学士,刘秉恕授中书吏部侍郎,王仪授太医院判兼教授,董文炳授亲卫军都指挥使,宋抃授某路劝农官,宋彰授屯田府谘议,张耕授吏部尚书,等等。从《中堂事记》反映的片断来看,虞集说元初“命官犹皆有训,辞简古尔雅”是有根据的。又《析津志辑佚》“朝堂公宇”门载欧阳玄《中书省左司题名记》载:
(至元)七年,罢左右(司),置给事中二员,中书舍人二员,……当时流官所告身,各有训词。词虽甚简,犹采前代两制法,翰林学士掌内制,舍人掌外制也。
据此则直到至元七年,这一制度仍在持续。
后来情况逐渐发生了改变,宣敕文书不知从何时开始,除去极个别“有特旨”者外,已不再包括诰文。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,监察御史杨桓疏言时务,其中有一项即是请求“行诰命以褒善叙劳”[40]。大德四年,江西南丰人刘埙为本州方志作序目,其中“前代制诰”一项序目云:“三代训诰见于《书》,汉唐制诰载之史,所以涣大号、诏来世也。宋沿唐旧,一命以上皆有恩言,或以能取,或以道崇,或以功显,得十一于千百,尚有可考者焉,书以存古也。”[41]显然“一命以上皆有恩言”的授官诰文制度当时已不复存在,所以特别强调“书以存古”。吴澄对此说得更加清楚。《吴文正公集》卷三二《跋娄行所敕黄后》:
今日六品官以下所授敕牒,与前代敕牒其文同,其用黄纸书亦同。然昔也有敕而又有诰,今也无诰而但有敕,存之,可以考古今沿革之殊。
前面提到的《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》,其中授官宣命四通、敕牒三通,皆直书授某人某职,而无诰文。更有甚者,有的宣敕还是用蒙文直译体形式颁发的,这就离“简古尔雅”相去更远了。如郑玉《师山集》附录《宣命》:
皇帝圣旨里,中书省……等,“徽州路郑玉有名的秀才,晦迹隐居,有为不仕。今将他委付做翰林国史院待制,教征聘将来呵,怎生?么道皇太子根底、上位根底奏,圣旨颁也者”么道奏呵,奉圣旨:“那般者。”钦此。
事实上,自世祖忽必烈至元中期起,我们已很难在元人文集中找到授官宣敕一类文章(相反这类文章在唐宋文集中俯拾皆是)。原因很简单,由于授官宣敕中已不包括排比铺叙的诰文,而是径直书写授某人以某职,一吏足以经办,不再需要文士的构思起草,它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文学作品收入文集的价值。
不过元朝另外一类宣敕——封赠宣敕当中有一部分仍然保持了汉地传统,带有诰文。封赠的内容,具体包括对贵族和高级官员加封王或国公爵号,对已故官员加官追封赠谥,对官员的祖父母、父母等加封爵号、勋位、官位(已故者并赠谥),妻加封夫人号等。它不同于一般的人事除授,而是代表着汉地官僚制度中比较发达和精致的一部分内容,具有更明显的褒奖性和礼仪色彩,自然也更需要伴以便于“传宣句读”的骈俪诰文。[42]元世祖、成宗两朝,封赠尚未形成固定制度,但亦偶有举行。《秋涧集》卷六七至六八和《天下同文集》卷一所载封赠制诰十余篇,都是这一时期的作品。武宗在位时,开始系统推行面向七品以上官员的封赠制度,故而元朝中期出现了一股封赠热潮,姚燧《牧庵集》、程钜夫《雪楼集》、袁桷《清容居士集》等文集载有大量封赠制诰,基本都作于这段时间。直到元末,封赠制度大体未变,历朝封赠制诰亦零散可见。然而,并非元朝中后期所有的封赠宣敕都带有诰文。《大元累授临川吴文正公宣敕》中有封赠宣命四通,皆无诰文。姑举第一通为例:
上天眷命,皇帝圣旨:翰林学士、太中大夫、知制诰同修国史吴澄父吴枢,可赠资善大夫、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左丞、上护军,追封临川郡公。母游氏,追封临川郡夫人。宜令准此。泰定二年正月 日。
又如赵孟頫《松雪斋集》卷首载文宗至顺三年《封赠宣命》:
上天眷命,皇帝圣旨:翰林学士承旨、荣禄大夫、知制诰兼修国史赵孟頫,可赠荣禄大夫、江浙行省平章政事,追封魏国公,谥文敏。宜令准此。至顺三年三月 日。
这类封赠宣命,实际上就与简单“直书其事”的授官宣敕无异。总之可以说,元朝的宣敕文书中大部分都不再包含有针对性的诰命文字。这也是其区别于前代制度的一大特点。 (唐代诗人 http://www.tangchao9.co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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